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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DH盡量避免提單“過期”
1、如是由于晚于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限而造成的提單過期,則可從兩方面入手加以避免。
一是要求將交單期限延長,通常為發貨后的15至21天之內,以使賣方有足夠的時間備齊全套交單單據;
二是作為賣方應積極地與船公司合作,發貨后盡快地取得合格的提單及其它信用證所要求的全套單據(提單通常是最后取得的一份單據)。在實際業務中往往是由于發貨人與船公司配合不好以致延誤了時間,例如船公司工作效率低,延誤簽發提單時間,或提單內容出現打印錯誤,導致需更改或換單,或提單從船公司簽發后傳遞至發貨人手中延遲等。在此情況下,賣方應在發貨前備齊所有可能取得的單據,選擇信譽及服務較好的船公司,托運時就應將提單應顯示的內容明確無誤地告知船公司,貨物裝船后催促船公司盡快出具合格的全套提單。為慎重起見,實踐中甚至有公司派專人在船公司現場核對提單的內容并取回單據,以免去因更改提單或傳遞過程所帶來的時間延誤及風險。
2、如是由于提單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而造成的提單,則可加快提單從賣方傳遞至買方的時間。
首先賣方需在發貨后盡快取得提單及其它單據,其次賣方取得全套單據后,應在第一時間寄交買方或銀行(視不同結算方式而定),并要求銀行盡快出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