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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UPS快遞企業的本職工作是快速送貨
即專家所說的“快遞企業只能承擔寄遞貨物的責任”,它是在改革開放大潮中,集航空、鐵路和公路運輸于一體而快遞送貨的一種經營形式,它在運送貨物這一點上和航空、鐵路、公路運輸企業是相同的。但將部分快遞企業目前的經營方式和航空、鐵路、公路運輸企業的經營方式相比較就不難看出,快遞公司代收貨款已經超越了它的經營范圍。但讓人不解的是,有的快遞公司還采用“先付款后驗貨”的服務方法,而實際又是拿到貨款就一走了之。當收貨人打開包裝驗收后與快遞清單不相符時,他們又概不負責,只以“發貨人要求先付款后驗貨”等為借口而搪塞消費者,這和前面提到的“先簽字后驗貨”的做法同出一轍。
在這兩個問題上,我認為快遞企業從開始接收快遞貨物時就沒有盡到自己的驗貨義務,或者說在驗收貨物時根本就沒有履行驗收程序,即沒有認真驗收寄遞貨物。所謂的驗收而僅從有無違禁品和安全的角度而做,并未從符合性的角度進行驗收,即并未嚴格地從品牌、數量和外觀質量(新舊程度和有無損壞)等進行認真驗收,從而為那些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機,并為他們的不斷行騙創造了條件。同時也不能排除快遞企業為虎作倀或者說發貨人與快遞企業一唱一合欺騙消費者的嫌疑。因此,在社會上給快遞企業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因為“郵遞代收貨款”業務存在多種合同關系,責任人不明確,它超越了快遞企業的經營范圍,如果出現貨物不符合約定或有質量等問題時,快遞企業應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