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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東單(MASTER BILL)是船公司簽發的提單; 貨代單(HOUSE BILL)是無船承運人(NVOCC)簽發的提單。
個人認為HOUSE BILL能派上用場的情況有這樣兩種:
一是拼箱貨。貨代用船公司簽發的船東單提柜拆箱后,憑自己簽發的HOUSE BILL放貨。
二是客戶要求的內容不能在船東單上體現。比如說倒簽,大多數船公司都是極其謹慎的,除非迫不得已絕不為之。
同樣,不是所有港口都接受HOUSE BILL,要看當地海關的規定。比如說委內瑞拉就不接受HOUSE BILL。
船公司有時也可以憑HOUSE BILL放貨,但要貨代出保函向船公司申請,一旦申請被接受,船公司就會在艙單里加上備注,此票貨是憑HOUSE BILL放貨的,HOUSE BILL的提單號是多少,客戶通過貨代向船公司訂艙,倒簽的要求被船公司否決后,可以考慮要貨代出倒簽的HOUSE BILL。當然,前提是HOUSE BILL 能夠滿足結匯的需要,即收貨人和銀行接受HOUSE BI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