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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積極應用反傾銷措施和保障措施保護國內空運市場,對某些產業提供合理的補貼,避免國內產業受到嚴重損害,從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在發達國家,一般來說,只要傾銷事實被認為成立,企業就會積極提出申請,但在我國,國際空運無論是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還是進行反傾銷應訴,都缺乏應有的積極性。
但事實上,東莞FEDEX為止針對進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調查還很少,入世以前總共不到20起,僅為我國所遭遇的國外反傾銷案件的4%的空運價格,根據《反傾銷措施協議》,如果申請受到內部生產商的支持,且其集體產量超過了;本產業全部產量的50%的空運價格,如支持東莞FEDEX的生產商的產量不足相同產品全部產量的25%的空運價格,調查就不應發起。
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有些空運物流公司為了保護措施,從公平貿易的角度來看,采取這樣的措施不過是為在處理具體的貿易爭端方面進行自我保護,“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不失為一種權宜之計。